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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局刚刚明确!增值税加计抵减10个要点!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9-06-19 16:21:1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近日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“39号公告”)发布,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。

近日,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,以下简称“39号公告”)发布,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。其中,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抵减应纳税额,即加计抵减政策。但是,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?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。

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
 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
 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
  生产、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
  提供邮政服务、电信服务、现代服务、生活服务(简称四项服务)
 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
 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
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
 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(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
 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)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
 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
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
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
 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
 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
 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
  当年内不再调整,以后年度是否适用
 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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